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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1 13:54:03 点击量:851

武政办〔202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8日

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武汉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市场运作等方式,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到2022年2月底前,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5300张,服务人数不少于11000人。

  二、对象范围

  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在全市范围内,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的老年人、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0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0元/月)的失能老年人,纳入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服务主体。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提供主体(以下称服务机构),应当为在民政部门备案且运营满1年的养老机构、承接“互联网+居家养老”中心辐射式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的运营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为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当与所在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对接,实现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

  (二)开展能力评估。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作出能力等级判定;已开展过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可不重复评估。在项目实施阶段,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的老年人、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中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经费由评估所在区财政承担。

  (三)推进床位建设。依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家庭养老床位不收取床位费,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提供专业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应当依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每天早、晚通过信息设备各查房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服务总时长的1/3),医疗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应当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需求予以提供,包含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项目。

  四、扶持政策

  (一)家庭养老床位补贴。在项目实施阶段,经所在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家庭养老床位,根据其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给予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可比照养老机构享受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与街道(乡镇)、社区(村)共同入户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服务机构先拨付70%的补贴资金,剩余30%的补贴资金在服务机构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后予以拨付。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在项目实施阶段,特殊困难老年人(即武民政〔2021〕9号文件中规定的“补贴对象”,含区级拓面)属本方案规定的“对象范围”,且未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的,可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进行支付。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综合评估分值,比照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各区可依据本辖区经济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服务补贴等方式提供服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补贴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上旬)。各区根据本方案,部署本辖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并做好本辖区有资质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工作。各区实施方案要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1年9月中旬至12月)。各区严格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要求,迅速完善区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相关功能,并与市级平台进行对接,指导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将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含适老化及智能设备)、服务协议、服务数据、床位认定结果等推送至市级平台,纳入市、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监管。

  (三)考核评价阶段(2022年1月至2月)。各区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通过市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对各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项目推进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破解当前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问题,确保项目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要在中央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评估、检查验收、平台监管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养老服务签约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服务机构范围;对恶意套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暂停其2年补贴资格,重新评估后方能按政策享受相应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切实加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标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老年人以及家属广泛参与,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附件:1.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分配表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附件3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一、生活照料服务

  个人清洁照护、起居照护、排泄照护、体位转移、穿脱衣物、睡眠照护等。

  二、膳食服务

  制定食谱、制作膳食、进食照护等。

  三、清洁卫生服务

  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及消毒、常用物品的清洁与消毒;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消毒等。

  四、医疗护理服务

  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康复咨询、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训练、感染控制、体征观测、用药照护等。

  五、心理支持服务

  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服务。

  六、委托服务

  代缴费用、代购物品、陪同出行等。

  七、信息化服务

  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及活动情况,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远程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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